2009年10月2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清丰县杨庄窑村陈某家门口,因石子挡路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杨某用脚踢刘某脸部及耳部,致使刘某右耳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后,经法院多方了解,双方当事人为前后院邻居,案发前两家关系不错,并无多大的矛盾。经法院协同村委会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法析理,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30000元,两家人握手言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