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携带作案工具,到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明二采油区明163井处,将该井东南20米处的1140伏高压供电电缆挖出,采取拨开电缆绝缘外皮的方式私接电线,准备日后盗窃电能使用,2009年5月4日被中原油田查获。被告人刘某系丁某邻居,明知剥开163井电缆系丁某所为,谎称能“摆平”丁某盗电的事情,于2009年5月4日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谎称剥开明163井电缆系其所为,包庇丁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后摄于法律的威严,如实的供述了上述事情。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采取剥开电缆外皮的方式私接正在使用中的高压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系被告人丁某所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丁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遂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