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清丰县法院作出了(2010)清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某某返还原告任某某出国费用170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在法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任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5年10月29日要求高某某执行还款义务,其未履行,期间于2013年9月26日因清丰县南环路征用柳格乡高赵店村的土地,补偿征地款及附着物款66623.18元,其花费16万元左右盖了两层楼房。被告人高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未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庭审时,我院邀请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庭审,并于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县电视台全程报道,进一步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安排部署,我院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的基础上,坚持以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推动执行工作的重要抓手,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构筑执行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司法裁判权威,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部门联动发力。在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领导部署下,政法部门协同作成,密切配合,畅通案件直诉机制,保证“移送一起、立案一起、起诉一起”,实现拒执犯罪的快立快诉快审,扣紧打击合力,保持高压高效态势。二是严格打击标准。建立拒执罪发现机制、成案机制、移送跟踪机制,设置摸底排查小组、案件分析小组和立案协调工作小组,全面排查被执行人情况,确定重点打击对象并登记在册,对拒不执行涉嫌拒执犯罪的,由执行局初查后移送刑事审判庭统一审查,负责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再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拒执案件,积极鼓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三是震慑拒执犯罪。从10月初开始,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拒执犯罪集中行动,筛选重点案件、重点人员,集中执行资源,联合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抓捕,严厉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向社会传递威慑效果。四是强化舆论宣传。重点宣传典型案例,全程跟踪报道社会影响较大的拒执案件,组织被执行人旁听庭审。通过多种媒体集中曝光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190人次,先后有45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营造全社会打击拒执罪良好氛围。
自7月份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该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案件27件36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2件28人,已判决15案16人。打击拒执犯罪的声势和规模在全省基层法院领先排位,有力缓解了执行难,得到了省市法院和广大群众的认可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