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2003年1月16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伙同李某(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清丰县瓦屋头镇段村东南约400米处的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至柳屯油库的输油管线上打孔一处,后在该孔盗窃原油五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李某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