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月18日晚20时许,在清丰县大雷线大屯乡实木家具厂门前西侧,被告刘某与原告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经清丰县有关部门认定原告许某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7000元,剩余部分没有偿还,原告被迫提前出院,定期去卫生所输液治疗,且原告的伤势还需二次手术,无奈,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认真了解了案情,基于原告还得做二次手术,否则可能造成残疾的情况,法庭决定简化程序,首先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五次找到被告,讲解法律,以法析理,借助亲情、乡情,以情感人,利用调解组织,多调联动,被告刘某终于答应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各种费用10550元,原告得以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