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座座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逐渐取代了旧时农村单门独院的生活方式,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却似乎越来越冷漠,甚至出现了在同一楼层居住多年却互不相识的怪像。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对门邻居因储藏室占用发生矛盾的纠纷。
据悉,原告王某某和潘某某系夫妻,二人于1997年9月7日购买了清丰县城关镇某住宅房一套,同时配套购买了储藏室一间,二原告和售房公司签订了合同、交纳了房款,并于2012年1月1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韩某某和二原告系对门邻居,虽也与售房公司签订了合同、交纳了房款,但在购房时因售房公司破产清算等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即根据商业局的指示占用了二原告的储藏室,原、被告双方形成纠纷。2017年初,二原告以被告韩某某占用其储藏室为由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将其物品搬离二原告的储藏室,并赔偿二原告房屋占用期间的损失2500元。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的重要依据。二原告持有争议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证,足以证明二原告对该储藏室享有所有权,被告不能以其与售房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为对门邻居,如果单纯靠生硬的判决来解决纠纷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共处,因此决定以调解入手,经过向被告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告表示理解,并当庭表示同意在三天内将自己的物品搬出争议储藏室,将储藏室返还给二原告。二原告也认为对门邻居之间的情谊难得,同意被告仅返还储藏室,放弃让被告赔偿损失。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一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