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清丰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好朋友帮忙卖鹅后拒不给鹅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齐某某诉称,2016年7月,原告卖给被告鹅800只,鹅款合计1万余元,并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关系不错,被告不是买家,只是帮助原告卖鹅,且鹅死了200多只,之前原告曾向其借过钱。同意偿还部分鹅款,但要有一定的宽限期。
据悉,清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卖鹅的事实认可,并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应当偿还原告卖鹅的钱。经过主审法官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卖鹅款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