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剑非一行三人深入清丰县法院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对清丰县法院在社会法庭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长虹,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郭邑,清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荣延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马英杰,清丰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田再普等同志陪同调研。
调研中,李主任一行首先查看了清丰县法院立案大厅和纠纷委托中心,了解纠纷委托中心的运行情况。随后,李主任一行到清丰县古城乡人民调解法庭、高堡乡人民调解法庭和城关镇社会法庭进行调研和检查,查看了清丰县社会法庭工作的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详细了解社会法庭受理和调处纠纷情况,并与乡党委书记、社会法庭的同志进行交谈,从机构上、机制上、实效上调研社会法庭的运行情况,了解社会法官对社会法庭工作的看法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后,在清丰县人民法院听取了该院对社会法庭工作的汇报,并与同该院的相关领导进行了座谈。
李主任对清丰县人民法院的社会法庭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通过此次调研清丰县法院的社会法庭工作感觉很好,清丰县法院环境整洁优美,法律文化氛围浓厚,社会法庭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充分发挥了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支持,社会法庭建设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做法,省高院可以借鉴,全省推广。”李主任对该院的社会法庭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表扬:一是认识到位。他认为清丰县法院充分认识加强“三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在5月份以两个乡为试点建立了人民调解法庭,召开全县推进社会法庭建设加强“三调”对接现场会,县委、政府“两办”下发《关于设立社会法庭,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的意见》,成立了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亲任组长,主管副县长和公检法司四长为副组长的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每个乡镇都设立了社会法庭,实现一乡一庭,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机构健全。清丰县法院印发了《社会法庭建设标准》,对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调解文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每个社会法庭都有桌椅、电话、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把《社会法庭组成人员》、《社会法庭职业纪律》、《社会法庭接受委托调解纠纷范围》、《矛盾纠纷委托调解流程图》、《社会法庭调解方法》、《社会法庭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社会法庭调解协议必备条件》和调解歇后语等上墙板面,推进社会法庭工作,走在了全省社会法庭建设的前列。三是制度规范。乡镇社会法庭统一制定了工作例会制度、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奖励激励制度、目标考评制度等。清丰县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县法院预立案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社会法庭调解卷宗、受理表、调解反馈函、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调解笔录、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文书样式,并对每种调解文书的使用提出了严格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法庭的运行机制。并实行委托预立案,规范了案件来源,从社会法庭的调解效力确认上加强了纠纷调解衔接,增强了社会法庭工作的权威。
李主任对社会法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在办案效果上继续加大力度,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要在加强社会法庭硬件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调解办法,提高案件的调解能力,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二是进一步扩大群众在社会法官中的选聘比例。尽量选聘那些德高望重、热心社会法庭工作的人员作为社会常驻法官,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把来自群众的矛盾依靠群众来解决。三是进积极探索社会法庭建设中好的模式,依靠现有的资源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作用和群众的化解矛盾能力结合起来,充分总结经验,对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创新,使社会法庭充分发挥优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