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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摄罪证 盗窃无遁形

  发布时间:2009-12-30 14:08:25


    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唐某,现年22岁,其于2009年6月14日在濮阳市凯利粮业有限公司焊锅炉时,发现车间内无人,便想窃取车间的摄像头和探照灯安装到自己家,遂在车间内盗窃摄像头两个,探照灯两个,价值共计440元。次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任某(另案处理)又在该公司车间内盗窃探照灯六个、摄像头两个,价值共计840元。公安人员根据该公司车间内的录像发现唐某盗窃事实,于2009年6月22日将唐某抓获。现赃物均已退还被盗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盛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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