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场手机转账11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份在南乐县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因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焦点入手,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在答辩期间和当事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充分考虑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展开劝和促谈工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平衡利益诉求差别,在取得相对一致性的调解意见后,庭前进行现场调解确认,并针对诉求变化,微调和解协议,最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统一调解的处理结果,现场对赔偿款进行了交接。
我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大力强化诉前调解,在庭审准备阶段,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围绕诉求固定证据、交换证据、庭前调解,最大限度节省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