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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春风化雨 当庭履行心甘情愿

  发布时间:2017-08-28 17:37:41





    2017年8月28日上午,清丰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仅以短短的二十分钟就宣布结束,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经审判员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一万元的款项给了原告,一场纠纷就此化解于无形。

    2017年5月20日,被告贾某某驾驶小轿车沿马庄桥长安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马庄桥镇一公司门口处,由于疏忽,与躺在路上的原告姜某某发生刮碰,致原告受伤,造成原告左手食指毁损伤,左手中指远端指间关节脱位,指肌腱损伤。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交警部门调解无果后,原告为此向清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较大,相互推卸责任,由于没有投保,被告不愿承担赔偿义务。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一庭王瑞启法官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教育。

    在开庭审理前多次找到被告为其分析利弊,说明道理,用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耐心调解工作化解着当事人心中的矛盾和怨气。在开庭审理前半小时,审判员仍然在积极对被告进行劝解,希望被告能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坚持不懈的调解工作让被告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软化。

    调解中王瑞启法官了解到被告家庭困难经济条件较差,如果法院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但被告贾某某无能力履行,对原告而言也无实际意义。考虑到这种情况,又从情、理方面出发,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详细说明被告当前的家庭情况,并提出由原告方对赔偿款作出让步的建议。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赔偿30500元即可。被告贾某某明确表示自愿负担赔偿款30500元,并当庭履行赔偿款10000元,调解方案很快出炉,法庭迅速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了原、被告双方。

    拿到调解书后,贾某某遂将现金10000元交付给原告姜某某,并表示余款20500元一星期内赔偿原告。最终整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在离开法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对承办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这朴实而真切的情意诠释了“人民法官人民爱,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含义。

    二十分钟的庭审也许无法全面展现出庭审全过程,但庭审只是追求公正的表象,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才是司法的实质。这二十分钟的庭审是审判员之前无数调解工作的积累成就的,是人民法官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促成的,是法律和司法的真正“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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