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清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故意拖延不结算工程的货款纠纷案,被告刘某同意在3日内支付原告乔某货款8万元。
2015年3月,被告刘某承包了清丰县某工程建设,同年5月与原告乔某签订石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大概方量支付70%货款,工程结束后,按实际验收方量计算总货款,扣除已付货款,余款在20天内付清。工程结束后,被告以其承包的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迟迟不与原告结算货款。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了五年有余的货款。
收到案件后,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实地测量,并咨询了有关专家,发现原告的请求与实际货款余额相当。如果判决,必将增加鉴定费等诉讼成本,而且调解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法官将这些情况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按原告的请求金额支付货款,并在3日内支付完毕。这起长达两年的拖欠货款案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