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钱转到你微信上面了,你可以看一下李法官”,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了结一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5月17日20时,杨某驾驶豫J55885号福田牌中型栅式货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城区长安路交叉口北时,与自西南向东北斜国公路的李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法院判决杨某承担鉴定费共计1103.5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杨某进行资产查询,发现杨某有存款5000元,在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且被执行人足以偿还对李某的赔偿,执行法官遂打电话告知杨某应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表示会支付1000多元鉴定费,执行法官考虑到杨某在外地打工,且回来不易,同意用微信接受执行款,随后杨某将一千多元鉴定费,及执行款通过微信转账发至承办法官,案件用时3天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