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未经法院许可将查封的财产自行处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某某十日内偿还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日向清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丰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0922执9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罗某某提供的公猪8头、母猪(经产)320头、育肥猪800头、猪苗200头,查封期限一年,并告知罗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自行处置以上畜类。清丰法院2016年11月30日核查时发现罗某某未经本院许可将查封的畜类自行处置,致使(2016)豫09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不能执行。2017年4月28日清丰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罗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截止2017年4月24日罗某某及其家属交纳执行款6万元。案件审理阶段,罗某某家属交纳执行款10万元。2017年9月28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对罗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罗某某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某明知财产已被查封,而未经法院许可将查封财产自行处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罗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