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2年6月25日判决韩某某偿还孟某某本金3.4万元及相关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孟某某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韩某某始终不与执行人员见面,据调查,被告人韩某某常年在外务工,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银行卡发生多笔交易,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履行判决义务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判决生效后银行账户发生多笔流水,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