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古城法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程某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在家充电时引发火灾,不仅将房屋及家中的财物烧毁,还造成家中存放的现金十几万元部分烧毁,经银行兑换后仍有损失八万余元。本此火灾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火灾起因为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充电引发。
古城法庭承办法官拿到卷宗后,认为本案牵涉的主体较多,且涉及外地的企业,先后经过电话及邮件联系后,各方对电动车着火的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的损失为多少都有很大的争议。承办法官多次到原告家中勘验调查,并向当时处理火宅事故的单位多次调查,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以及双方的举证,本院最终对原告的损失做出判决,生产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身也有一定的过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经本院判决后,生产者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