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金项链的案件,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家住河北沧州的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同村村民边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实施抢夺。2016年5月11日,郑某某、边某某来到清丰县,二人驾驶摩托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接连在106国道旁、韩村乡、古城乡抢夺被害人田某某、孙某某、逯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共计10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
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家属也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此次查明的犯罪系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同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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