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我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审结。同时,韩村法庭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也宣告结案。这起由行政审判庭牵头调解的案件只用了一个星期就了结了民事和行政两起案件,为今年调解法结案开了个好头。
2010年2月1日,唐某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清丰县法院立案,开庭时间定在2010年3月10日。行政庭法官接到案件后,传唤第三人到庭,了解到第三人和原告因损害赔偿有民事案件在韩村法庭。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了解到,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都是年过五十的妇女,因庄基纠纷在第三人家中原告将第三人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作出对原告拘留三日的处罚,已经执行,本已相安无事,因民事案件的起诉又引发了行政诉讼。经过对案件认真分析,行政审判庭法官决定与民事审判庭法官一起调解解决该案。调解中法官首先对被告公安机关讲明了调解解决该案以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上访的观点,并请求公安机关和法官一起做工作;其次民事审判庭法官和公安机关出面做第三人的工作,力促将民事案件调解解决;再由行政审判庭法官做原告的工作,在民事部分调解的情况下,使行政案件撤诉。经多方努力,这起民事案件得以调解,行政案件的原告也同意撤诉。2010年3月17日,两起案件同时结案。
因民事赔偿案件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民行交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协调解决,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等诉讼资源,而且达到了让当事人满意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