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吕某支付韩某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吕某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时间履行义务,韩某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吕某在我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其名下财产被多次查封,致使本案执行困难。经批评教育,被执行人吕某愿意还款,但要求分期履行,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均未成功。2018年4月,我院按照“1+2+3+N”的新模式组建诉调中心,引入委托调解机制,邀请专业调解法官与专职调解员参与审判、执行案件的办理,加大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化解当事人矛盾,快速对案件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我院将该案移送诉调中心进行调解,在专业调解法官与专职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写下了和解笔录。在收到诉调中心的和解笔录并确认吕某按照约定正在履行给付义务后,我院制发执行裁定书,将该案终结执行。
“1+2+3+N”清丰诉调模式,是我院在司法改革的局势下的一次有益探索,是为落实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布局,也是我院集中力量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和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有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