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午,大雨下个不停。雨水淹没了整个街道。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冒雨出发,执行清丰某银行与被执行人郝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郝某向原告清丰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3.5%,逾期利息17.55%,合同到期后郝某仍欠本金56593.98元及逾期利息7077.05元。为避免合法权益继续侵害,申请人清丰某银行向我院起诉。经判决,被执行人郝某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清丰某银行56593.98元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郝某对判决书视若无睹,一拖再拖。2018年5月8日,申请人清丰某行向清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5月15日,执行法官赶赴被执行人郝某所在村庄,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以后的贷款将会受到影响,而且会限制高消费,禁止坐高铁飞机等。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带来的严重后果,当场履行执行标的60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