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官通过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处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汝阳县人。2009年6月9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受同乡刘某雇佣在清丰县柳格乡驾驶联合收割机为被害人光某家收麦,其在倒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车后的光某轧死。
案件到法院后,被害人光某家属情绪比较激烈,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30万元,而被告人李某表示无钱赔偿。于是法官多次给被告人李某家属做工作,让其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同时通知雇主刘某到法院,告知刘某其明知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而雇佣李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光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雇主刘某赔偿被害人光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被告人李某系过失犯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