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清丰某建筑公司的某小区项目建设。2013年4月2日河南某建筑公司以河南某建筑公司清丰某小区项目部的名义将其中的3号楼分包给申请人于某某。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河南某建筑公司诉至清丰法院。经过清丰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河南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某工程款150037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于某某向清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邮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但这并未引起被告企业的重视。执行法官将被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拘传至法院,向其讲明不履行判决文书上还款义务的后果,公司不仅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且本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等。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劝说及在失信“黑名单”及限高令等多重威慑下,李某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打电话给公司财务,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