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依法将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从而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申请人张某某因生活所需于2014年5月24日向杨某某借现金3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到期被申请人找各种借口迟迟不予偿还,迫于无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清丰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清丰县法院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2018年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申请人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还款协议,张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此案件后,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张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等。张某某认为这对他并没有什么影响。执行法官决定到张某某所住的小区张贴法院专门为其制作的失信黑名单大头贴。由于小区里都是熟人,大家都用“有色眼镜”看待张某某一家人。张某某坐不住了,主动找到执行法官,交齐了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