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恢复执行案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徐某某偿还申请人郭某某4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某某常年不在家,不知去向,家里也没什么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徐某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穷尽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及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对法院的调查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等于终结。执行法官定期通过 网络“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的财产线索(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6月3日,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进款,对此案件立即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卡进行强制划拨,及时通知申请人郭某某领取了这笔时隔一年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