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自北向南逆行行驶,与孟某某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多处受伤。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孟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24764.3元。孟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李某某诉至清丰县法院。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682.76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孟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此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并对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到李某某名下有长安牌汽车一辆,其他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对李某某和孟某某进行约谈,李某某辩称自己现在无力偿还,希望孟某某宽限半年。并写下保证书:李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前履行全部赔偿款,如不能按时履行,自愿接受司法拘留。
眼看交款期限已过了将近两个月,李某某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丝毫没有赔偿的意思。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孟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李某某敦促其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辩解,就是不还钱。6月9日,执行法官将李某某拘传至法院,在劝解无效后,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李某某认为法官只是吓吓自己,不会真的对其拘留。在清丰县公安局拘留所住了一晚之后,第二天早晨,李某某赶紧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电话通知妻子来法院交齐了执行款。鉴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躲避执行的违法性,并写下了悔过书,交齐了执行款。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