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34年旧账诉前调解 当事人得款笑开颜

  发布时间:2018-06-22 19:10:23



    64岁的唐某系清丰县瓦屋头双町村人,在1985年4月,瓦屋头乡筹建钢厂时向唐某借款7000元,约定利息月息7厘5,签订有借款合同,该笔款后转给瓦屋头工商所,因工商部门机构改革,现在的瓦屋头工商所已经不存在。为此,唐某多次向工商部门反映该问题,终因多种原因无果。

    近期,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部门偿还本金及利息24325元,法院立案部门将此案委派给诉前调解法官调解此案,诉调调解法官张建民接受委派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唐某坚持本人有借款合同,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工商部门因机制和账目原因,无法偿还该笔欠款,张建民法官了解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法律程序已无法解决,于是向唐某讲明法律规定,同时和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员多次协调。最终唐某放弃利息,工商部门当场支付7000元,一起34年的旧账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彻底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48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