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近八旬老人张某一大清早步履蹒跚走进清丰县立案大厅,哭诉要求李某偿还其欠款29260元。待法院立案后,清丰县马村民事办案点第一时间将民事起诉状送达被告,按期开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陈述她自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陆续向其他人借款以帮助被告父母9000元解决困难,被告父母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利息,经过多次追要,被告父母均拖欠不还,期间被告父亲病逝,耄耋老人十分恐慌,最终找到被告,被告向其出具了借条。当庭被告陈述原告帮助其父母,被告内心感激,但他还有哥哥,原告起诉的29260元,被告不能支付利息,并且已经偿还给原告1000元,此时庭审陷入僵局。
审判法官当机决定暂时休庭,并对原、被告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向原告解释其持有的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借条上利息为其本人添加,被告没有签字确认,希望老人能够解开心结。同时,对被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被告最终同意偿还给原告9000元。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辨法析理,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将欠款偿还原告。
2018年6月19日被告主动到法院将欠款偿还给原告,原告现已领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