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在拘留所待了四天的被执行人,嘱托妻子送来了10万元的执行款后,如实申报了个人财产情况,并对余下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6年9月,被告邓某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40000元,给原告出具收款条一张,并用房屋抵押。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将邓某某诉至请丰县法院。
经请丰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邓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240000元。邓某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张某某向请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邓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邓某某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法院依法对邓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邓某某顽固心理有所松动,执行法官几次到拘留所对邓某某明法析理,“如果有钱不还,法院还可以拒执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邓某某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嘱托妻子送来了10万元执行款。然后如实申报了个人财产,邓某某在清丰县共有两处房产。经过协商,邓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将其中一处房产折价抵偿给张某某。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