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不了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住不了星级宾馆酒店,买不了车也买不了房,也不能去旅游、度假……因聂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发现自己的出行和消费受到严重制约后,选择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判决书上的给付义务。
2015年5月20日、2016年6月2日,被执行人聂某某在申请人河南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处购买纤维素、乳胶粉等各种产品并与其签订销售合同,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聂某某累计欠款221314.8元。经河南某化学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将聂某某诉至清丰县法院。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聂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化学工业公司221314.8元。
判决书生效后,聂某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给付义务,河南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聂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聂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清丰县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聂某某出行和消费受到严重限制,聂某某于6月20日主动联系清丰县法院执行法官,履行了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