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为使收割机正常作业,将别人的小树折断,竟遭种树人抽打。 派出所对种树人作出处罚后,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遂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我院审结了这起受害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9日17时许,村民刘付善收割小麦时,因麦地北面刘星臣所种小树妨碍收割机作业,就将小树折断数棵,刘星臣等发现后与刘付善发生争吵,继而刘星臣用折断的小树抽打刘付善。清丰县公安局柳格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结合乡政府、村干部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对刘星臣作出了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刘星臣接受了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受害人刘付善对该处罚不服,向清丰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清丰县公安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刘付善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清丰县公安局柳格派出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被处罚人已经接受处罚,受害人所受伤害也很轻微,特别是在事情的起因上受害人明显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节,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