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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延期利息 要给法院打欠条

  发布时间:2018-07-05 09:32:48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孔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郭某某货款225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孔某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郭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郭某某以各种借口逃避执行,玩起了“躲猫猫”,消失不见。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也并未查到郭某某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8年6月25日,经申请人郭某某提供线索,执行法官凌晨行动,将久不露面的孔某某堵在家中后拘传至清丰县法院。随后,申请人郭某某也来到了法院执行局。孔某某表示自己真的没有钱,希望郭某某能多宽限他几日。郭某某表示孔某某从未想过要还钱,已不能容忍其一拖再拖的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对孔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孔某某随即联系家人送来了执行款。但是孔某某又耍起无赖,不愿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还说要给法院打欠条,等有钱了会把迟延利息还上。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孔某某仍然执迷不悟。当拘留书放到孔某某面前,孔某某打电话让妻子微信转账1508元。至此,案件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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