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别人的银行卡隐匿财产,明明有履行能力,可就是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近日,清丰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袁某某与马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清丰法院一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袁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6048.35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马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袁某某拒不配合财产申报,对于赔偿义务置之不理。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袁某某自2014年以来从事货车驾驶工作,月工资6000元左右,其名下银行账户有资金交易往来,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使用宋某某银行账户隐匿财产。为打击其嚣张气焰,维护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清丰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清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得知被立案侦查,袁某某察觉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摄于法律权威,袁某某终于决定履行法律义务了。虽然袁某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可是已经晚了,他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鉴于袁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清丰县法院依法判决将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