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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13 08:23:52




    2018年7月12日上午,清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清丰县法院审委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赵彦景担任审判长,与其他二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南志军及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有十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清丰县仙庄镇经营一餐馆生产、销售包子。2015年11月2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郭某某下发公告,告知其禁止向包子中添加含铝添加剂。2016年1月20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包子中铝含量为760mg/kg。郭某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并对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据此,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均无异议,并愿意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郭某某支付赔偿金并在河南法制报濮阳新闻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对郭某某从轻处罚。

    在妥善处理好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后,清丰县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是清丰县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首例采用三名审判员加四名陪审员模式的七人制合议庭案件。该案的审判,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增强了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了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对于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及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依规经营也有重大意义。下一步,清丰县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与检察机关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从严惩处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郭某某道歉信

    我叫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XX镇XX村,农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我在清丰县XX镇经营一餐馆生产、销售包子,添加了含铝的添加剂,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犯罪,在此我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我坚决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请大家对我监督。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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