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立案、审判阶段要加强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强化诉讼和解、调解,提高当场履行率。判决书要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第三条 依法及时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开展财产查控前置,尽早控制被告财产,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第四条 依法法律规定,按照受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财产申报、强制执行、拒执行为制裁的法定环节依法执行案件。
第五条 建立“大保全”法律咨询制度,在导诉、立案登记和程序审查过程中,立案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引导当事人到保全组(团队),将保全咨询作为立案的前置程序,安排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保全咨询服务。
第六条 审判部门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对于立案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到期前十五天提醒当事人续保;对于未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性释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审判部门应当会同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第七条 有关人员不得调查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否则,将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