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0日
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司法救助实施此则:
根据《意见》规定,执行案件当事人因生活面临紧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执行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执行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执行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执行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执行案件中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执信访人,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予以救助。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由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以上救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执行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立案庭。
(一)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应当制作笔录。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2、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的证明;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二)立案庭经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由原执行部门承办人或信访案件负责人办理。
(三)、决定。对于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由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是否准予救助的决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部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决定救助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国家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及时送达国家救助决定书。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释明解释工作。
(四)、发放。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济金。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可以分批发放。
对具有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申请人,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发放救助金时,应当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同时制作笔录并由救助申请人签字。必要时,可以邀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救助金发放过程。
可以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委托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组织发放救助金。
(五)卷宗归档。案件承办人在救助金发放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装订卷宗,按照我院卷宗评查的相关规定经评查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