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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6 17:09:41


    为促使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合作更自觉有效,真正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工作布局,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同时也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原则

    1、符合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加强执行工作;

    5、促进廉政建设。

    二、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

    三、轮岗交流的方法

    l、在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局同一领导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

    2、在同一审判业务部门或执行局工作满5年以上、在派出法庭工作3年以上的法官,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轮岗到执行局。

    4、在执行局工作时间较长的执行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轮岗到其他审判业务部门。

    5、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6、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

    四、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每次轮岗时间不低于半年。

    五、轮岗交流的程序

    1、审判部门(执行局)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提交书面材料,自荐到执行局(审判部门)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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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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