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5日
清丰县人民法院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工作规定
为了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对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工作规定如下: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应当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警官证、执行公务证,并携带好警具及装备。
二、接受任务后,要向执行人员了解案情,以及当事人的表现和周围群众的态度,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和对策。
三、协助执行人员做好对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以说服劝阻为主,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后果,态度要严肃,语言要文明。
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必须使用警械时,需经现场指挥人员准许。对突发意外,可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五、进行搜查的案件,特别是搜查妇女身体时,由女法警执行。
六、履行拘传、拘留职责时,必须持院长签发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执行。
七、拘传、拘留时,必须仔细核对被拘传人、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地址等,防止差错。
八、执行案件中,对严重妨碍执行工作的人员需要拘留的,法警必须根据执行员的命令进行,不得超越职权,擅自拘留。实施强制措施,应以控制不法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伤害被执行人。
九、拘传、拘留途中要注意拘传、拘留人的动态,确保安全,防止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