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清丰县人民法院六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拖欠劳务费一案。庭审中,被告质证时将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撕毁,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后经司法警察及时制止,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被告因承包工程项目,雇佣原告为其打工。2015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欠原告劳务费47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劳务费,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工程款下欠25000元,于正月底给钱”,并签有被告朱某某亲笔签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
该案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交欠条原件,被告情绪激动,将欠条原件当场撕毁,审判长迅即敲击法槌,让司法警察控制被告,并当庭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了训诫,并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对朱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于当日将朱某某送至看守所进行拘留。
近期以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当庭争吵、相互谩骂、哄闹法庭、动手打架甚至销毁证物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对方轻伤或重伤,从而引发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清丰县法院迅速果断的处理此类案件,有效控制其发展蔓延的趋势,并对当事人形成了强大威慑力,有效的防止了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和权威。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法庭是悬挂国徽庄严神圣的正义之所,朱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法庭正常的庭审秩序,理应受到训诫。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公平的,更是不容侵犯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的纪律,不容践踏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