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晓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昨天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尤为重要。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化被动为主动,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8月,刘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相关欠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未予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刘某诉至清丰县法院,经审理,我院作出判决,刘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该案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文书,要求告知财产状况并及时履行义务,但刘某未作回应。
7月28日下午3时,我院执行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在短短的一小时内集结执行力量,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清丰县监管中心,并对刘某详说了拒执罪的后果。当日晚间7时许,刘某畏于执行压力,通过他人将执行款及执行费用全数转入我院执行款账户。最后,经过执行人员四个小时的突击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