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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抚养费 法院执行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8-08-17 08:28:35


    近日,清丰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张某与欧某结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张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清丰县法院诉讼,要求与欧某离婚。清丰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与欧某离婚;女儿跟随欧某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一年6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分文未给付女儿抚养费,为此欧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度抚养费6000元。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向张某告知欧某的申请执行事项,要求其尽快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张某表示,人在外地,目前无法履行。追要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行干警将其传唤至法院,张某因离婚后欧某不同意女儿节假日与其共同生活,所以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执行干警告知,张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法律规定和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受其他任何事项影响。在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之后,张某仍无动于衷。清丰县法院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张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请求其家人代为支付了执行款,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按照生效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主动支付了女儿2018年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成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情绪变化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既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法院将予依法纠正和严厉惩处,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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