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专题文章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案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8 11:42:49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执行监督效率,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访案件的交办

第二条 对院长批办、上级法院交办、当事人来信来访或通过网络舆情反映的涉执信访案件,应针对案情采取传真、内部明电、电子邮件等方式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在3日内进行交办或移送,并建立统一的信访台帐。

第三条 信访案件的交办或移送,要完善交接手续,明确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并做好记录登记。

信访案件办理

第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主要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规范,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据库信息是否完整属实,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到位,卷宗记载是否详细准确,卷宗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登记立案后7日内阅卷约谈涉执信访当事人,详细听取涉执信访人诉求并作好记录,30日内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区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非涉执信访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2、对反映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的,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对反映执行不到位的信访案件,要通过约谈涉执信访人,查阅执行卷宗,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等形式进行认真甄别,区分性质分别处理。属于执行不作为、怠于执行的,责令指定期限内结案;属于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公开、执行听证等使涉执信访人认可,依照《民诉法》规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对反映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乱作为的信访案件,查证属实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客观上已不可逆转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案件进行评查或移送审管部门评查,提出瑕疵认定意见和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议;

5、对因立案、审理阶段的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信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又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拟强制终结的涉执信访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登记立案后45日内,按案件来源、要求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具体要求:

1、两级法院执行局对于经过评查已作出处理的或确定为无理访的案件,涉执信访人仍无理缠访的,可按照中政委、省政法委和省高院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对信访事项实行终结。涉执信访人对终结信访意见仍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执行信访请求的,执行局不再受理。

2、涉执信访结案方式分实体结案、息诉罢访结案、和解结案和强制终结结案。

3、涉执信访结案应当上报案件终结报告、息诉罢访保证(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必须有信访人永久息诉罢访的意思表示,并有信访人亲笔签字)、和解笔录和结案相关手续。

案件终结报告应由六部分组成:(1)基本信息。(2)案件来源。(3)基本案情。(4)信访人诉求。(5)执行情况和案情简单分析,包括息诉罢访工作情况。(6)拟解决意见和报请意见。

4、拟报请强制终结案件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强制终结。

(1)对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听证会认定的,经多次释法明理和思想疏导工作,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2)对于执行程序违法、执行中的乱作为已经无法纠正的涉执信访案件,已告知救济途径或已采用司法救助等方式妥善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3)对于已经做到“四到位”(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三不欠”(不欠法律账、经济账、感情账),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4)对于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终结结论,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第七条  各团队要高度重视交办的涉执案件,执行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在工作部署、措施制定、案件协调、案件化解报结等各个环节把好关,确保按期完成化解任务。

信访通报制度

第八条 执行信访组定期对我局执行信访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执行信访态势、特定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九条 对预防机制健全、处理及时妥善的案件承办人,应通报表扬。

对发案较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结案、引发重复上访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通报批评。

第十条 受通报批评团队或承办人应当对通报的信访案件及有关事项作出及时处理并报执行信访组。

第十一条 表扬和批评通报分别作为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加减分的依据。

信访工作奖惩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信访量、信访率、办结率作为执行工作绩效考评的主要指标。

第十三条 执行信访率较低、办结率较高的团队和个人,在评先、记功时应当优先考虑。

对执行信访量较多、办结率较低的团队,可以责成员额法官在执行工作会议上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执行信访事项处置不力,造成不稳定案(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L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953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