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为16名农民工兄弟追回工资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5年6月,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与孔某某签订蔬菜大棚施工合同,约定孔某某为其建设多栋蔬菜大棚。在建设期间,孔某某雇佣杨某某等16人从事施工劳务。经对账,孔某某欠杨某某等16人劳务工资172500元。经孔某某与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协商,孔某某对杨某某等16人的债务由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偿还。自2017年7月25日起,张某某(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形式向杨某某等16人转款8008元后,仍欠下工程工资款164492元。杨某某等16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诉至清丰县法院。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给付杨某某等16人工程工资款164492元。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查到,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堪忧,除了满地的蔬菜,其他并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驱车赶往濮阳市工商局调查清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到张某某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张某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向张某某送达执行手续,张某某玩起了“躲猫猫”,联系不到其本人。执行法官依法将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拍卖。张某某因害怕房产被拍卖,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全部工程工资款共计164492元。至此,这起历时159天的追索劳动报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