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清丰县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和清丰县联调委调解员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当即向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几年的货款终于有了着落”,原告赵某欣慰的说。
原告赵某经营瓷砖壁画业务,因被告赵某某在原告处多次购买瓷砖壁画后,又卖给其他客户,资金没有及时收回,欠原告货款2万多元,原告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清丰县诉调对接中心充分发挥诉中委托调解的作用,将该案委托到清丰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在还款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在还款时间上产生了分歧,因原告认为法院判决比调解的时间快、执行力较强,不同意被告缓期还款。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了解到该情况,立即向原告讲明法院诉讼中委托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结案的执行力,在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原告欣然接受调解方案,法官当即向当事人出具了调解书,一起陷入僵局的诉讼中案件,在清丰县诉调对接中心和清丰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近1个小时的联合调解下,得到彻底化解。
清丰县法院探索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充分发挥各特色调解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及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作用,实行多元互动、调与诉的有机衔接,坚持“两条流水线”同步作业,推行诉中委托调解模式,根据诉讼案件性质,将案件委托至各类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减轻了审判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