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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协调解决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5 16:11:24


    12月21日上午,清丰县法院行政审判团队组织一起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协调会。经过行政审判团队负责人崔丽红的耐心调解,又成功地协调处理了一起案情复杂、矛盾激烈、备受关注的南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杨某经营一餐馆,被告南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杨某所经营的餐馆存在一些问题,遂对其餐馆进行行政处罚。杨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是因一些客观情况所致,后向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市局维持了县局作出的决定。杨某遂向清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收案后,案件承办人崔丽红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将办案思路向主管院长进行汇报。通过多方做工作让她意识到本案不管如何判决,都不能彻底化解矛盾,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最好协调解决。12月21日崔丽红法官在提前沟通的情况下,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参加协调会。会上,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起平坐,面对面交流,彼此坦诚相见,各抒已见,整个场面融洽而和谐。崔丽红法官指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同时也指出杨某的不当做法。通过交流,执法机关参会人员认为本次诉讼给执法人员上了一课,以后要规范执法,改变执法观念,行政执法不仅是监督更多的是服务,处罚不是目的,是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杨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撤诉,表示回去后要主动缴纳罚款,今后加强管理,严格依法经营,从以前被动接受监督转变为主动邀请执法机关监督指导,为顾客提供更优良的服务。

    本案的圆满结案,充分体现了清丰县法院在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和良好效果。近年来,清丰县法院把协调作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的主要做法,不仅化解了官民对抗情绪,缓解了当前的诉讼和信访压力,也切实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逐步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互动的“双赢”局面,为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关系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近年来,清丰县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撤诉率达40%。协调,开启了行政争议和谐化解之门。

责任编辑:杨晓晓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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