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在清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军的调解下,一起长达十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执行案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申请执行人殷某与被执行人曹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清丰县法院审理,于2010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某赔偿殷某257838.82元。被执行人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某未履行法院判决,殷某于2011年5月6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我院对被执行人曹某的财产线索进行积极查找,先后去了本县辖区的各个银行网点、房产局,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尽管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由于当时执行信息化建设不完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直执行不能。
我院一直未曾放弃寻找被执行人曹某的下落,对被执行人曹某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曹某及其妻子在信用社均有账户,并且账户资金流动频繁。曹某故意躲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院将该案相关材料依法移送清丰县公安局立案,网上追捕。2019年1月26日,经平顶山公安局提供线索,我院派干警立即赶往平顶山,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曹某抓获并带回清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早日实现,我院院长对此案高度重视,本着以人为本和化解执行矛盾的理念,与执行干警共同对案件进行调解,对曹某批评教育、耐心劝说,从情理上感化,从法理上点拨,曹某终于认识到错误,支付了涉案全部赔偿款,此案圆满执结。
韩军院长表示,该案只是涉民生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清丰县法院将继续把涉民生执行案件放在首位,在执行工作中创新方法,加大力度,合理利用好拘传、扣押、查封、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涉民生案件执结率,树立执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