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我院民二庭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葛某以150000元的价格将其私有房屋卖与原告曹某,并约定由曹某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葛某予以协助。合同签订后,葛某即行将房屋交付与曹某使用,但曹某为省钱,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后被告葛某一亲戚听说葛某卖房一事,即找到葛某,要求以高出曹某1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葛某碍于亲戚情面,以与曹某同等价格又将房屋卖与其亲戚赵某,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其后,赵某携房产证要求曹某搬出该房屋,曹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与曹某的买卖合同、葛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因赵某已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因而应由赵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赵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葛某与曹某之间的买卖因履行不能应予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