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支付纠纷案件,使因抚养费对簿公堂的双方不计前嫌,达成和解。
曹某与郭某离婚后,婚生子女郭小某随母亲曹某生活,经法院判决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为现有工资3200元的25%计775元,直至18岁止。判决生效后郭某前期按判决内容支付,后因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不再支付,因此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郭某称其工作变动了,工资比原来低,现又有妻儿,按原判决数额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判决。执行法官及时查证,证实了郭某现在的工资情况,其工资现每月为1236元。随即执行法官找到曹某协商,将郭某现在的情况告知曹某,而曹某仍不同意减少抚养费。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然受到影响,而双方的矛盾只会加剧,使今后的抚养费更难以支付。执行法官经仔细斟酌,采取背对背方法,分别与曹某、郭某谈心,耐心的说理劝解体谅对方的不易,最终曹某被执行法官的诚心所感动,同意放弃原抚养费数额,郭某也认识到了其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明白了抚养子女的亲情、伦理责任,解开心结的郭某主动表示在现有工资25%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抚养费。最后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及看望子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这起抚养费纠纷圆满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