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清丰县某贷款互助社与刘某军、李某、刘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刘某、李某于2018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5000元,于2019年8月结清所欠款项,刘某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刘某军、李某、刘某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清丰县某贷款互助社于2019年1月3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伟态度消极、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伟采取罚款两万元的强制措施。面对《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刘某伟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并于2019年3月7日还清所欠款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