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清丰县法院执行法官顺利执结一起涉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被执行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华二人系山东省莘县人,二人申请执行执行清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清丰县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清丰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56.134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华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清丰县法院申请执行,清丰县法院受理后,次日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该公司法人释明相关法律,但公司法人以公司周转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企业是重点民营企业,且在正常经营中,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执行法官审慎采用查封公司生产成品货物的方式,于2018年8月3日对所查封的货物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由于该公司成品货物的特殊性,拍卖未能成交。该公司法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对该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迫于压力公司主动来法院请求和解执行解决。
执行法官以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为原则,审慎采用执行强制措施,既保持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