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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发出首份执行案件律师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9-05-16 08:23:42


    5月14日,为有效解决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取证难”问题,清丰县法院向一起案件的代理律师签发首份执行调查令,授权代理律师到不动产管理中心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原告濮阳某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台高筑,其名下房产多被外地法院查封冻结,考虑到濮阳某石业有限公司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其申请调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属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之必需,且濮阳某石业有限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提出律师调查令申请,清丰县法院决定根据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指定濮阳某石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鲁律师持令前去不动产管理中心调查收集特定的证据材料,并指定了调查令的取证期限,满足当事人或律师调查取证的需要。

    执行环节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执行调查令使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可解决财产线索调查等工作,使执行人员从繁重的调查事务中解脱,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其他执行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不仅有利于发挥律师的作用,完善和便利律师参与执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促进执行便利化,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可以满足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顺利推进执行进程,强化其收集证据的权利,减少因为搜集不到有力证据而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使得实体胜诉当事人兑现权益。

    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清丰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同时清丰县法院也欢迎更多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将根据实际需求签发调查令。

责任编辑:李国波 黄书来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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